投資須知

投資理財商品重要訊息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國股票及國外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交易約定暨投資風險預告及揭露書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國股票及國外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交易約定條款

委託人依特定金錢信託之方式,將資金信託予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受託人)並依委託人之指示投資於「外國股票及國外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 」(以下稱本商品),茲就相關事宜簽訂本交易約定暨投資風險預告及揭露書,並同意遵守下列約定事項:
一、 本商品係指外國股票及國外指數型基金,外國股票包含在外國發行之公司普通股及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本商品交易時間係指受託人接受委託人委託後,交易所交易日之營業時間。受託人於交易所營業時間外亦得受理交易委託指示(但系統維護時間除外),惟將於最近期之該交易所營業時間開始時,始送至交易所進行撮合。至於委託人之交易指示則應在受託人及交易所共同營業日之受託人受理時間為之。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如遇交易市場營業時間調整,受託人有權停止受理交易指示並保留對交易指示接受與否的權利。
二、 本商品交易指示方式:委託人以單位數進行指示交易,於申購或贖回本商品時,受託人將視委託人指示之交易有效期間,依下列各項約定辦理: 
1、 若委託人所為之【交易指示到期日】僅限指示當日或最近期之交易所營業日,則該筆交易指示為當日有效單。若委託人所為之【交易指示到期日】非僅限指示當日或非最近期之交易所營業日,則該筆交易指示為多日有效單(長效單)。本交易指示將持續至下列任一事件時(孰先發生者為準),不論是否為多日有效單,或多日有效單尚有剩餘日期,委託交易指示即終止:
(1) 在到期日屆期前,指示交易標的有全部成交或部份成交;或委託人的「投資屬性分析問卷」、「W-8 BEN」、「專業投資人資格」等變更或有效期限逾期。
(2) 在到期日於該交易市場之交易所收盤時,仍有未成交。
(3) 發行公司發生包含但不限於配股、減資換發新股、股票反分割、股票分割、股票合併等分配股數之情事等。
(4) 該商品委託交易被掛牌交易所、複委託券商駁回或相關交易系統發生異常。
(5) 該商品掛牌交易所發生包含但不限於因氣候、天然災害或政局等因素所致之突發性休市。
2、 申購或贖回指示均採限價方式執行下單,限價亦即指定申購或贖回價格,於交易所以該指定價格或優於該指定價格進行交易撮合。然受市場流動性、下單量及其它因素影響,受託人並不保證此交易指示定能成交。委託人同意於次一受託人營業日就未成交之原始信託金額及手續費解除圈存。交易指示失效前,委託人不得要求返還信託財產或動用為交付信託而辦理圈存保留之款項。
3、 委託人得刪除申購或贖回指示,然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因交易系統間交易資訊傳遞之時間差,於要求取消指示時,原指示可能已經成交或因其他不可歸因於受託人之事致使無法取消,受託人不保證此交易指示定能取消。於指示標的交易所收盤後且受託人尚未完成結算該交易所之所有交易時,委託人無法取消申購或贖回所指示之多日有效單(長效單)。
4、 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倘因資訊系統故障或線路中斷而無法立即修復時,受託人得暫停受理委託人之交易指示。委託人不得對受託人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損害賠償或負連帶責任。
5、 如遇市場價格波動過大,可能因交易指示價格超過一定波動比率而導致指示失敗。
三、 本商品依據本商品交易所規範之約定:本商品交易地點為各交易所所在城市,交易執行及確認將以該證券交易所當地交易時間為主。交易計價貨幣將以所在交易所規定貨幣計價,且交易單位數須符合交易所最低交易單位與累加單位之規範;例如:美國交易所規範最低交易單位與累加單位均為1股,香港交易所規範最低交易單位與累加單位均為1手(每手股數依標的不同各有規定)。
四、 本商品單筆申購信託金額最低為5,000美元/20,000人民幣,其他幣別依受託人規定辦理。委託人並同意受託人保有調整最低申購信託金額之權利,若有調整,受託人可於官方網站上或於各營業單位公告,不需另行通知委託人。
五、 本商品申購指示交易圈存扣款約定: 委託人授權並同意受託人依交易指示書總【圈存扣款金額】於委託人授權圈存扣款帳戶中辦理圈存。委託人同意受託人以(交易指示書中之【價格(限價)】×【單位數】+【信託手續費】)計算之外幣金額辦理圈存(以受託人系統為準)。委託人同意於「自申購交易指示成立時起至受託人執行交易並因完成交易而自圈存扣款帳戶扣除款項時止之期間」或「自申購交易指示成立時起至交易指示失效時止(以受託人確認之時間為準)之期間」予以圈存保留款項,委託人於前述期間(以期間較長者為準)內將無法動支已圈存保留之款項。若圈存金額與實際成交金額有差額,委託人同意受託人逕由指定圈存扣款帳戶中補扣或退款,若帳戶餘額不足時,經受託人通知委託人後,委託人應於期限內補足,若其授權扣款帳戶金額不足支應委託人委託申購本商品之最終成交金額加計委託人依本交易約定條款第九條約定所應負擔費用後之總金額,委託人授權受託人得逕自其指定扣款帳戶予以扣款以支付不足之金額,若其指定扣款帳戶金額不足扣抵且無法於通知期限內補足,委託人授權受託人得逕行以市價賣出所持有之本商品,並將賣出之金額支付因此所產生之一切相關費用後,將剩餘金額返還至委託人指定扣款帳戶。
六、 本商品申購或贖回成交分配約定:依通常情形,委託人申購成交本商品後約五至七個營業日後,方可完成單位數分配。惟在特殊市場情況下,依市場實務交易機制,申購交易有可能發生延遲交割,致使延遲成交單位數之分配。委託人贖回成交金額於贖回完成日後約五至七個營業日後方可完成入帳。惟在特殊市場情況下,依市場實務交易機制,贖回交易有可能發生延遲交割,致使延遲贖回款分配。
七、 本商品相關資產分配原則:除各交易市場當地法令與交易所之規章或本交易約定條款另有約定者外,委託人瞭解並同意,持有本商品期間如遇有包含但不限於股息股利分配、無償配息、換發新股、股權分割、股權反分割或其他應對委託人進行分配之情事,受託人應就所得單位數或款項按委託人持有比例平均分配。受託人處理前述事宜,應依下列各項約定辦理:
1、 若受託人接獲通知本商品得選擇配發現金或配發單位數時,受託人應代委託人優先選擇配發現金,若無配發現金之選項,則由受託人依合理判斷選擇配發方式。
2、 若本商品因發行公司僅配發單位數時,受託人僅就整數單位分配存入委託人信託帳戶,如有未達整數單位之零股,受託人得逕行以賣出零股單位並於扣除一切相關費用後,將剩餘金額直接返還至委託人帳戶。
八、 交易注意事項:受託人受託買賣外國股票權益之行使,除各交易市場當地法令與交易所之規章或本交易約定條款另有約定者外,委託人茲此指示受託人依下列方式辦理:
1、 本商品若配發有償之認股權證,受託人得於收到該有償認股權證後,以受託人及該商品掛牌交易所之次一共同營業日為交易日,依照受託人與委託證券商約定之下單方式,全數於市場賣出並轉換為現金,於扣除依各國稅法規定之應付稅額及賣出相關費用後,全數存入之委託人帳戶中。若因市場流動性不足導致當日無法順利成交,由受託人於其後之交易日,依照受託人與委託證券商約定之下單方式,繼續於市場賣出並轉換成現金後依前開程序進行分配入帳。
2、 證券表決權之行使,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另經委託人事前書面指示,且應依受託人及委託人雙方同意之條件、補償及支付費用成本外,受託人無義務就委託人投資之本商品行使相關表決權或其他選擇權。受託人就股權委託書或其他相關文件無任何責任或義務,亦無庸就是項事宜通知委託人。
3、 本商品發生上述以外其他公司活動包含但不限於現金股利、股票股利、換發新股、股票分割、股票合併、股票反分割、減資換發 新股、收購、發行公司下市、解散或破產時可分得之剩餘財產,或其他對價及利益,受託人得逕行決定後據以採取所有相關之必要行為,且不負通知義務,委託人對受託人之各項決定或處理行為均無異議。在處理完成後如有所得款項,由受託人將所得款項於扣除相關交易費用及稅務費用後直接存入委託人帳戶。此外,委託人指示受託人得依國內外相關證券法規揭露或履行相關之義務。
4、 當發生委託人信託財產無法支付交易及公司活動所產生之相關交易費用或稅賦時(包含但不限於已無信託財產、信託財產不足或既有信託財產已無現金可供扣取等),受託人將通知委託人於特定時間前來受託人繳付該等費用或稅賦,委託人應配合盡速完成清償,或委託人同意受託人亦得將委託人在受託人之信託財產(不限於產生該筆費用或稅賦之信託財產,或委託人於受託人其他信託財產)進行贖回或有其他所得款項分配時,從贖回/分配款項中扣除該等費用或稅賦,再將剩餘贖回/分配款存入委託人帳戶。 
九、 本商品於申購、贖回與其他相關費用:
1、 申購手續費:按成交信託金額之1.5%計收,由委託人於申購交易時一次給付予受託人,且每筆委託交易之手續費不得合併計算(同商品亦不得合併計算)。
2、 贖回手續費:按成交信託金額之1.0%計收,由受託人逕自返還信託款項中扣收,且每筆委託交易之手續費不得合併計算(同商品亦不得合併計算)。
3、 信託管理費:第1年免收,第2年起按成交信託金額乘上年費率0.2%乘上持有期間計算之(不足一年部份,以實際天數除以365計算),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DBU)每筆最低以新台幣500元整或等值外幣計收,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每筆最低以美金15元整或等值外幣計收,並於贖回時由逕自返還信託款項中扣收。
4、 其他相關費用:委託人投資本商品有可能需支付相關稅賦或費用,投資美國存託憑證(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 簡稱ADR),如於保管費收取基準日時尚有持股,需另支付美國託管及結算公司ADR保管費,詳細費率及收取時間依發行公司公佈為準。本商品相關稅賦或費用之金額及收取時點依委託證券商或其保管機構實際收取為準,受託人得逕自返還信託款項或委託人開立於受託人之存款帳戶中扣收。若前開款項或帳戶餘額不足以扣收,將另行通知委託人繳付。 
5、 前述揭露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受託人得彈性調整,委託人並同意該調整後之內容,惟受託人應至少於生效日60日前於受託人營業場所或官網公告或以帳單或其他方式通知委託人,但有利於委託人者不在此限。
十、 交割方式
1、 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受託人將一律以委託人所指示之限價價格乘以指示單位數,加上預計之手續費及交易所/當地政府之稅賦與費用(若有),自委託人指定存款帳戶餘額及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將來分配至該指定帳戶之金額中圈存前開買進款項之總金額,再執行買進交易,惟實際之扣款金額仍以成交金額加計相關費用為準。
2、 委託人賣出本商品,受託人於收到外幣交割款項並扣除相關費用後,將剩餘款項分配至委託人指定存款帳戶;惟委託人賣出本商品,若該款項於分配至指定存款帳戶前有受前項約定之圈存情形時,受託人將於收到外幣交割款項並扣除圈存金額及相關費用後,將剩餘款項分配至委託人指定存款帳戶。
3、 倘委託人信託帳戶內之本商品單位數記載有錯誤,不論該等錯誤係受託人或證券商之錯誤或因其他原因所致,受託人得於發現該等錯誤後,無須另行通知委託人立即逕行更正委託人帳戶內之單位數。如受託人於委託人賣出本商品後始發現錯誤時,委託人應於受託人通知後立即將應返還受託人之相關金額返還予受託人。
十一、 委託人委託投資本商品之稅務處理,須依據包括但不限於中華民國稅法、投資標的當地國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根據美國稅法相關規定,非美國籍之個人於美國境內之美國收入來源(包括但不限於現金股利等),於所得發生時,皆須預扣30%之稅額,惟委託人實際應負擔之稅款仍須視美國稅法之規定。
十二、 本商品並不提供具有美國公民或法人、美國居民或有美國居留權身份者申購。委託人承諾於日後倘取得美國公民或居民身份時,應立即通知受託人,依受託人之要求提供必要證明或文件並贖回或出售已投資之本商品。
十三、 利害關係人交易:委託人確認並同意本商品之買賣可能由受託人委任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受託買賣證券商,其屬透過凱基證券交易者,係屬利害關係人交易,委託人知悉受託人就該交易所扮演之角色有利益衝突情況發生。
十四、    委託人委託投資本商品應優先適用本交易約定暨投資風險預告及揭露書,若有修正或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凱基商業銀行開戶總約定書中關於「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之規定、委託人與受託人間其他相關約定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十五、    本交易約定暨投資風險預告及揭露書所載相關本商品交易作業細節若有與交易指示書不一致之處,應以委託人實際交易時,交易指示書上所載內容為準。
十六、    國外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之基金管理公司有提供英文版「公開說明書」(Prospectus),委託人於投資前除須對前述風險預告詳加研讀外,尚應審慎詳讀各ETF之公開說明書,委託人可逕自相關 ETFs 發行機構官方網站下載。
           客戶服務及申訴電話:02-2232-1296、0800-255-777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國股票及國外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風險預告及揭露
一、 委託人應注意投資外國股票及國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以下稱ETFs)並非於受託人之銀行存款,並不受存款保險保障,亦非保證收益或保本之金融商品,委託人在進行交易之前,應自行判斷是否有能力承擔下列可能風險:
1、 價格波動及本金風險: 外國股票及ETFs之市場交易價格波動較大,並無漲跌幅限制,因此可能因市場發生重大事件或某些因素而在短期間內產生劇烈上揚或下降,委託人可能會面臨買賣成交價格與收盤價格差異較大之情形或損失部份或全部原始投資本金。
2、 匯率風險: 外國股票及ETFs屬外幣計價之投資商品,若委託人於投資之初係以新台幣資金或非商品計價幣別之外幣資金承作外國股票及ETFs者,須留意外幣之現金股利或原始投資金額返還時,轉換回新台幣資產或原幣別時將可能產生低於投資本金之匯兌風險。若因匯率的大幅波動而有可能產生的匯兌損失或利得,需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3、 流動性風險: 外國股票及ETFs可能因流動性不足或其他因素,可能有不易成交或產生無法成交或部份成交、停止交易或下市之情況,將導致委託人產生損失。此外,在流動性不足的情況下,委託人也可能難以取得關於外國股票及ETFs價值或風險之可靠資訊。委託人應留意因流動性風險所衍生的價格波動風險與市場風險。
4、 發行公司經營風險: 所持有外國股票及ETFs發行公司的一些變動,例如;經營上受到景氣變動或公司經營方針錯誤、財務操作或調度失當等影響,導致其業績衰退,進而影響該外國股票及ETFs之價格。
5、 行業風險:特定行業的環境變化可能帶來高風險,導致與該特定行業相關之外國股票及ETFs之價格下跌。
6、 追蹤誤差風險: ETFs之資產淨值與追蹤標的指數產生績效差異的風險。ETFs之走勢可能與其追蹤的目標指數走勢有高度相關,但並不保證一定具關聯性,委託人須承擔因ETFs 經理人追蹤策略失效或追蹤標的指數調整組成成份或權重而導致資產淨值落後追蹤標的指數績效。
7、 清算風險: 當ETFs淨資產價值於任何特定之評價日低於規定之最小淨資產價值或其他特殊狀況下由基金管理公司自行衡量後決定進行清算,基金管理公司將賣出所有持有股權資產進行清算,受託人於收到相關訊息後將通知委託人,並將依受託人與委託人間之信託約定妥善處理相關事務。
8、 新興市場風險: 新興市場投資風險大於已開發國家,當外國股票及ETFs之投資標的主要為新興國家時,這些風險包含證券市場資本相對較小而產生相關流動性、價格波動、外國投資限制、政府干預經濟、法律不夠完備、社會經濟及政治不確定性等問題的風險。
9、 投資集中風險: 若ETFs集中投資在某一產業、商品或國家,將無法達到分散投資的目的。
10、 被動式投資風險: 由於ETFs 與共同基金(Mutual Fund)主動式管理不同,並非以主動方式管理,基金經理人不試圖挑選個別股票或投資標的,或在逆勢時主動建立防禦措施。
11、 使用衍生性商品風險: ETFs 若使用衍生性商品等工具複製或追蹤標的指數,其承擔的風險與損失可能會超過投資於這些工具的金額,尤其當使用槓桿操作時,衍生性商品可能會使ETFs價值產生較劇烈的變化。在交換(SWAP)的使用方面,若資產淨值發生劇幅下跌時,有可能發生交易對手要求立即結束交易,在這種情況下,ETFs可能無法直接轉成另一個交換(SWAP)或其他衍生性商品投資,來達到原先的投資目標而造成績效不如預期的狀況。此外,若是透過期貨工具複製追蹤標的指數表現,會因正、負價差與到期轉倉換約問題而影響ETFs的績效表現。
12、 信用風險: 投資外國股票,委託人應注意發行機構之信用或信用評等,信用評等乃根據公司之企業規模、負債比率、流動資金及盈虧表現等因素而定,會適度反映發行機構之償還債務能力。任何信評機構對發行機構及其母公司或集團企業的信用評等調降,可能會導致本商品價格下跌導致損失;投資ETFs,若ETFs複製策略採用衍生性金融工具,將產生交易對手信用違約風險,若交易對手違約不支付應付報酬或價金,將對本商品績效表現產生負面影響,最大可能造成本商品價值歸零。
13、 非投資等級風險: ETFs之投資標的主要為非投資等級債券時,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可能面臨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之風險。由於債券易受利率之變動而影響其價格,故可能因為利率上升導致債券價格下跌,致影響ETFs之淨資產價值。ETFs之配息可能由基金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淨資產價值之減損。ETFs所投資之債券,有可能因為市場交易不活絡造成流動性下降,而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之風險。ETFs投資標的可能有Rule 144A債券,該債券屬私募性質,可能有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可能影響淨資產價值。ETFs投資標的可能有因國家或地區政治、經濟較不穩定導致外匯管制、匯率大幅變動等特殊風險。
14、 交割風險:外國股票及ETFs之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或其交易對手,如遇緊急特殊情形、市場變動因素或逢例假日而改變交割規定,將導致暫時無法交割或交割延誤,以致投資人發生損失。
15、 稅賦風險:外國股票及ETFs潛在收益為資本利得(申購與贖回各種類股之價差)及股利收入,將受投資標的、外國股票/國外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發行公司與投資人所屬稅制之影響,如遇相關稅務法規變更,外國股票及ETFs之收益將可能受影響
16、 交易作業致價格變動風險:委託人至受託人委託交易外國股票及ETFs及至受託人進行該交易指示作業間,將有相當之時間差,該時間落差之價格波動可能造成該指示無法成交或導致委託人損失。
17、 槓桿反向ETF及槓桿反向期貨ETF係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應瞭解該等ETF淨值與其標的指數間之正反向及倍數關係,且僅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每日標的指數報酬率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為目標,而非一段期間內指數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之累積報酬率,不宜以長期持有之方式獲取累積報酬率。
18、 槓桿反向ETF標的指數如為國外指數,或標的指數含一種以上國外有價證券,或期貨ETF從事之期貨交易如無漲跌幅限制,則該等ETF受益憑證無漲跌幅度限制;槓桿反向ETF標的指數如為國內指數者,其受益憑證漲跌幅度為國內證券市場有價證券漲跌幅度之倍數。基於前述特性,該等 ETF受益憑證有可能因標的指數或價格大幅波動,而在極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損失。
19、 槓桿反向ETF及槓桿反向期貨ETF受益憑證具槓桿特性,倘從事具槓桿效果之融資融券交易,當價格走勢符合預期時,可獲取更高之報酬;反之,將產生更大之損失,同時可能因擔保維持率下跌而面臨授信機構追繳處分。
20、 其他風險: 除了上述主要風險外,外國股票及ETFs投資可能會面臨因政治、經濟、國家、市場、戰爭、交易對象等及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所產生之任何投資風險,悉由委託人自行承擔。投資本產品最大損失可能為所有投資本金。
二、 委託人應基於其本身之判斷自行決定其投資外國股票及ETFs之行為是否適當;委託人投資外國股票及ETFs之行為非基於受託人以及外國股票及ETFs之管理機構、此二者之代理人或受僱人、或此二者之關係企業所提供之任何口頭或書面意見。
三、 國外有價證券之相關交付,其交付義務人為該有價證券之管理機構,受託人並未保證該有價證券之交付。
四、 委託人為此投資並非一般銀行存款,並不構成受託人之債務,亦非存款保險承保範圍。
五、 外國股票及ETFs投資風險依其投資標的及其投資之交易市場而有差異外,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應遵照註冊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之規定辦理,其或與中華民國證券交易之法規不同,有可能產生因當地國家法令變更而影響投資人權益的風險。
六、 受託人不擔保委託人於本項投資之原始信託金額、收益以及管理、運用績效,委託人應自負盈虧。亦即,受託人不擔保投資本金亦不擔保最低收益率。
七、 如委託人投資單一發行機構佔比過重,委託人已審視本身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度判斷並瞭解集中度過高之風險,始決定進行投資。
八、 上述所揭露之風險係列舉大端,對於交易風險與影響本商品之因素惟恐無法詳盡描述,委託人於交易前應充分瞭解本商品之特性與風險及相關財務、會計、稅制或法律等事宜,自行審度本身風險承受能力、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始決定是否進行投資,以免因交易遭受無法承受之損失。

公開說明書

外國債券

客戶權益
信託業務紛爭處理程序(2021.10)

信託業務揭露事項
信託客戶應注意事項

一、本行辦理信託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二、本行不擔保信託業務之管理或運用績效,委託人或受益人應自負盈虧。

三、信託財產經運用於存款之外之標的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四、向本行申請辦理信託業務而與本行相關人員接觸之客戶,於必要時,得向本行申請查詢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之登錄情形。

凱基銀行信託業務紛爭處理程序

一、本行信託業務紛爭處理程序(以下簡稱本處理程序)係依據中華民國信託商業同業公會「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第四十七條及「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處理程序制訂之目的係為妥善處理本行與信託客戶間之關係,凡本行各單位因辦理信託業務與客戶發生爭議時,悉依本處理程序辦理。

三、本行於辦理各項信託業務時,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審慎為之;若仍與客戶發生紛爭時,本行應主動告知客戶得依本處理程序提出申訴,並交付本處理程序一份予申訴人。

四、客戶應向本行以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提出申訴,並應記載申訴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等資料,並敘明申訴事由或建議事項;倘客戶以電話或口頭方式申訴時,應由本行以書面方式記錄並依本處理程序辦理之。

五、本行受理信託客戶申訴窗口電話為:(02)2232-1296,該窗口於受理客戶申訴時,應登記列管並指派專責人員處理;該專責人員應秉持公正、誠懇之態度,深入瞭解事件原委,確實調查,並將處理過程及結果,以書面方式陳報專責主管並視權責轉知相關部處。

六、專責人員應將客戶申訴案件之調查結果,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回覆客戶,惟客戶仍有異議時,應告知其得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請求調處其紛爭。

七、本行對於紛爭事件之客戶往來及交易資料,除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八、本行應將申訴客戶之申訴內容、處理過程及回覆申訴客戶之結果予以紀錄,並留存相關文件與紀錄至信託契約終止後五年。

九、本處理程序自公佈日起實施。

結構型商品交易糾紛處理機制

一、客戶申訴案件受理方式

1.電話通知:本行提供24小時付費及免付費客戶意見與申訴專線(02)2232-1296及0800-255-777

2.書面通知:傳真電話:(02)2945-1266
郵寄地址:235新北市中和 區景平路188號2樓 凱基銀行 客戶服務部收

3.網路通知:本行官網設有「客戶留言」專區,提供客戶留言使用

4.親臨分行:於營業時間內洽往來銀行

二、回應申訴作業
本行接獲客戶申訴後,將立即指派專人瞭解事件,並於受理日起三個營業日內聯繫客戶,以電話或書面方式說明本行處理情形(或解決方案),使案件得以有效解決。

三、調查程序說明
本行處理人員將秉持積極公正之態度,調閱相關資料或憑證以充分瞭解案件內容及引發抱怨之癥結,事件處理務求迅速確實,調閱之資料或憑證將專卷保存至少五年。
倘客戶對本行回覆之調查處理結果有異議時,客戶得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或調解。

四、「專業投資機構」、「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客戶不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