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公開揭露事項
內部稽核之組織及運作
內部稽核之組織

一、本公司稽核處隸屬董事會。
二、本公司設總稽核一人綜理本公司內部稽核業務,督導稽核處辦理內部稽核工作。稽核處下設查核一組、查核二組、風險評估暨行政組等三組執行稽核事務。
三、總稽核及內部稽核人員資格條件應符合金管會訂頒「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之規定。

 
內部稽核之運作

一、稽核處主要工作事項

(一)編撰內部稽核工作手冊及工作底稿,內容包括對內部控制制度各項規定與業務流程進行評估,以判斷現行規定、程序是否已具有適當之內部控制,管理單位與營業單位是否切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內部控制之效益是否合理等,並隨時提出改進意見。
(二)督導業務管理單位訂定自行查核內容與程序,及各單位自行查核之執行情形。
(三)擬訂及執行年度稽核計畫(含對子公司之查核計畫)。

 二、年度稽核計劃擬訂及執行原則

(一)本公司稽核處每年年底前,依風險評估結果、法定規定之內容及程序,擬訂次年度稽核計劃,並提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
(二)依受查主體(包含子公司)風險評估結果與查核頻率連結之標準,各受查主體不論風險等級評估結果,至少每年辦理一次查核。

三、辦理一般查核,內部稽核報告內容(依受查單位之性質)應揭露項目 

(一)查核範圍、綜合評述、財務狀況、資本適足性、經營績效、資產品質、股權管理、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法令遵循、內部控制、利害關係人交易、各項業務作業控制與內部管理、客戶資料保密管理、資訊管理、員工保密教育、消費者及投資人權益保護措施及自行查核辦理情形。
(二)對各單位發生重大違法、缺失或弊端之檢查意見及對失職人員之懲處建議。
(三)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本公司暨金控母公司稽核處、自行查核人員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之未改善情形。

四、內部稽核報告及其相關資料保存期限

內部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其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五、稽核處應向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報告頻率 

稽核處應至少每半年向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報告稽核業務。

六、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追蹤及控管原則 

稽核處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本公司暨金控母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內部單位自行查核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以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情形,以書面提報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核議,並列為對各單位獎懲及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