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繳稅期間及請款日依政府公告為準。
2.繳稅金額不適用『30而利紅利酬賓計畫』及『現金點/刷卡金回饋』。
3.分期活動限以凱基銀行信用卡刷卡繳交綜所稅,以行動支付等方式扣繳將不適用。
4.加碼刷卡金回饋活動:
(1)如係紅利點數折抵消費刷卡金額以紅利點數折抵後金額計算,分期付款以整筆刷卡金額計算。
(2)一般消費累積金額正附卡合併計算,回饋上限500元且交易日需在111/5/1~111/5/31活動期間內,請款日需在111/6/15之前。一般消費定義係指:不含全聯福利中心、悠遊卡自動加值、預借現金、消費之退款、年費、各項手續費、循環信用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各項稅款之繳納(包括綜合所得稅、營業稅、關稅、房屋稅、地價稅、牌照稅、燃料費、換照等) 政府規費、交通罰款、基金代扣、股票代扣(含MCC CODE6211)、旅行支票、學雜費、透過各繳費平台如:政府公務機關繳費平台、全國繳費平台機制、醫指付行動支付APP、電子化繳費稅處理平台繳納之各項費用(如台灣大哥大電信費)、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小額支付平台之特約商店之消費(如便利超商、速食店、停車費等行業)、透過歐付寶APP、Pi行動錢包之便利商店消費及停車費、中華電信話費、餘額代償及利用信用卡代扣繳之公用事業代扣繳(如水費、電費、瓦斯費、停車費等)、刷卡分期付(消費分期及帳單分期交易)、分期付款交易、逾期滯納金等及其他未經核准之消費等。各項未提供回饋之交易以本行網站公告為準。
(3)活動刷卡金預計於111年8月底前回饋至正卡持卡人信用卡帳戶,實際回饋時間將依凱基銀行作業時間為準。
(4)倘信用卡持卡人發生以下情事則不予回饋:產生簽帳爭議而暫停付款、停卡、掛失不補發、不續卡、遲繳、欠款或違反凱基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事項者。
5.凱基銀行保留詮釋、裁決與終止本活動辦法之權利,其他未盡事宜將於本行網站公告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