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消費者保護方針
管轄單位:法遵暨法務處
初定日期:102.01.29
發布日期:110.12.0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客戶之消費權益,並健全本行公司治理制度,爰依「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訂定消費者保護方針(以下簡稱本方針)。
第二條 本方針所稱消費者或客戶,係指接受本行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本行以重視消費者或客戶需求,並兼顧其權益之保障為主要核心價值。
 
第二章 消費者權益之維護
第三條 本行對於客戶權益之維護,除遵循有關法令之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之規範辦理,國外分支機構並應依當地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 為保障存款人權益,本行已向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投保存款保險,客戶於本行國內之存款受「存款保險條例」等相關法令之保障。
第五條 客戶提供予本行之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保護,皆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保障。
第六條 本行與客戶所訂立之各項定型化契約條款皆本於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之原則,且依循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各式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條款並已公告於本行網站以供客戶閱覽。
第七條 本行與客戶於訂立契約前,應充分暸解客戶之相關資料,以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對客戶之適合度,且應向客戶充分說明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
第八條 本行除24小時客戶服務專線外,亦得依客戶約定方式,透過各類自動化服務,提供客戶業務諮詢或往來帳務之查詢服務。
第九條 為防範歹徒詐騙,致影響客戶權益,本行除落實執行金融機構間之警示通報外,並於網站、ATM操作畫面揭示相關警示資訊,或不定期透過電話等候語音、對帳單及客戶臨櫃等管道,提醒客戶注意防範。
第十條 本行從事各項金融業務,悉遵循所屬公會訂定之會員守則或各項自律公約,並密切配合檢調單位共同防制犯罪,以保障客戶權益。
第十一條 本行重視營業場所之安全維護,以確保消費者使用空間之安全。
第十二條 各業務管理單位應依其權責,督導及協助各該業務有關消費者權益維護之事宜;其涉及法律事務者,則由法遵暨法務處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三章 消費資訊之揭露
第十三條 本行各項金融商品之利率皆依據主管機關之規定,以電子或人工看板或海報等方式於營業廳公告之,並同時於本行網站為即時資訊之揭示。
第十四條 本行存匯、現金卡、信用卡、小額信用貸款、消費性貸款、一般貸款、外匯及信託等各項業務之收費標準依規於本行網站公告;並以海報、書面或口頭等方式揭示予消費者知悉。
第十五條 本行從事各項行銷廣告活動,包括電子媒體、平面媒體及宣傳DM等,應重視各該活動之管理,並加註必要之醒語,對金融商品及服務內容涉及利 率、費用、報酬及風險時,應以衡平及顯著之方式表達及確保廣告之真實性。
第十六條 本行於承作各項業務或銷售各項基金、保險等理財商品時,均應善盡預告金融商品相關風險之義務。
 
第四章 消費爭議之處理
第十七條 本行提供多元管道,以供客戶反映其意見,客戶除得於營業時間內洽各營業單位外,亦得隨時透過各類自動化服務或依「客戶申訴與爭議處理準則」揭示之其他受理申訴方式反映其意見。
為保護客戶權益,本行指定專責單位即時處理客戶反映之意見,於確切了解事件原委及確認客戶訴求後為適時之回應,或轉達各分行逕與客戶聯繫,並通報各該業務之總行權責單位以為必要之協助。
第十八條 倘有偶發性重大消費爭議案件發生時,均要求各受理單位應秉持誠信原則妥適處理,並彙整相關資訊,循本行內部通報系統,通報總行權責單位、稽核處及法遵暨法務處並陳報總經理,俾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
第十九條 本行對客戶之各項意見反映,以三個營業日聯繫處理為原則;對發生消費爭議案件時,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應自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倘發生重大金融消費爭議案件,則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應自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妥適處理之,並將處理結果回覆客戶。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方針經董事會通過後,自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